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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少的地方不設專職法官,由上級部門派出巡迴法官,每月定期巡迴開庭,在未開庭期間犯人由地方監獄收押。所有的審判必須有三位以上公民參加裁決(稱陪審官),裁決的結果必須由陪審官做出。所有公民透過律法考核合格,都可申請當陪審官。
同時,我們制定的律法必須嚴格,具備極強的可操作性。比如:偷一元錢,如果罪名成立就判一天監禁,不管他是情節輕微的偷了這一元錢,還是情節惡劣的偷了這一元錢。我們的法律應該只懲罰犯罪,不懲罰犯罪情節。這樣可以防止法官和陪審員勾結起來,收了錢後把殺人犯說成是含著微笑、情節輕微的殺了人,然後為了懲罰他輕微的情節,合法的把他輕微的判決。
與此同時,我們把對官員的監察工作,也交給大司刑。巡迴法官四處在民間行走,很容易收集到官員的情報,這些可以直接上報到城主,由城主負責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元老院的功能,我們也做出規定,只有具備公民以上的身份,才可被選舉為元老,地方機構選舉出的類似元老院的機構稱作議政院,當選的議政院人員稱為議員。議員也必須有公民以上的身份。議員由當地具有選舉權的居民選舉產生,每四年換屆選舉一次,各地主管官員由議員選舉產生。法律規定的各級政務行政機關平時可依法而行,但特殊政務必須由地方議政院批准,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方才可實施。
如此,我們的三權分立原則自下而上產生了。人民,一旦享受到自由民主的快樂,再想剝奪這種自由,他們會用鮮血來扞衛這本該屬於他們的權利。
如此,一個龐大的王朝框架已經搭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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