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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來見義勇為?大宋朝的執法權也不是誰都能擁有的——人類普世法則是:未經授權,個人不享有執法權。而大宋朝的國情也一點不特殊,還是按人類標準走的:不是執法人員,你隨便上街抓人試試看?

甭管什麼藉口,私權不可公用,就是為了防止私權氾濫,從而私權凌駕於國民頭上。這是人間法則。

果然,蒙縣尉還有下文:“如今咱衙門內職位沒空缺,但時大郎要巡視街頭,身上總要有一個名頭吧。知州大人願意出一個‘效用’的官職恩賞——給時大郎‘大將’的頭銜,以便時郎上街執法。”

宋代,“大將”這個名稱指的是賞金獵手。

《水滸傳》裡常常寫道,某人犯罪,逃離犯罪現場,官府無法追捕,所以出一個海捕文書,這海捕文書就是懸賞通緝令。而宋代一個縣裡,即使是上等縣,擁有十幾萬人口,但也只能編制十五名警察。所以宋代抑制犯罪的手法,一方面靠鄉約民俗,另一部分就是各縣擁有的賞金獵人。

這下賞金獵人雖然官名“大將”,但這個“大將”既沒有品級,也沒有俸祿,唯一擁有的是執法權與官吏的特權待遇——這特權待遇是:名下的田產予以免稅;見到縣級官吏不用跪拜,拱手而已。

一般來說,“大將”必須自配弓箭與戰馬,他們平時該幹啥幹啥,如果遇到官府懸賞通緝,他便擁有了執法權,可以隨時緝拿犯人,然後領取官府的賞金。當然了,既然有執法權,就要享受官員的特權待遇——他就有權佩戴弓箭出行,而且家裡飼養戰馬,也不用再受《保馬法》的限制。

因為“大將”的免稅待遇令人垂涎,故此,宋代大家族裡很多遊手好閒的青年,都紛紛想謀個“效用”出身,以便庇護家族產業。然而,“效用”的名銜雖不記錄在官吏的檔案上,官府平常又不支出任何行政費用,似乎各地聘用“效用”可以不管名額限制,但因為它擁有免稅權,故此也受到追捧。由此,各地官吏都把“效用”的官職當作一種小金庫收入,私底下明碼標價暗自出售,以貼補官吏在任上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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