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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勝和吳廣呢?

一個姓陳,一個姓吳。

兩人都是有名有姓的。

如果對歷史有深入瞭解的,就會知道,這兩個姓,是哪個國家貴族的姓。

再說另一點,陳勝和吳廣欺騙黔首,說是下暴雨失期就會被斬。

可是歷史學家從很多的墓冢中,考古出來的秦朝法律竹簡,發現秦朝的律法並不嚴苛。

如:

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裡規定徵發徭役時如不報到,處罰是笞打;秦簡《徭役》中規定誤期時間不同處罰程度不同,誤期一天罵一頓,誤期六天至一旬罰一面盾,遲到超過十天“貲一甲”罰一副戰甲,逃避服徭役的罰兩副戰甲。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因為暴雨誤期的話,並不會懲罰失期者,甚至還會根據情況取消徭役。

因為暴雨誤期,是屬於不可抗因素!

秦法中,對於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失期,或者其他的一些失誤,都會諒解。

並不是胡亂的把你一通斬首。

再比如:

湖上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簡中的《封診式·治獄篇》曰:

“治獄,能以書從跡而言,毋治諒而得人請(情)為上;治諒為下;有恐為敗。”

意思是要求用文字準確地記錄供詞,不拷打而能得到實情最好,刑訊逼供是最差的做法,同時認為審訊中採用刑訊逼供會導致司法的不公正。

是故,秦代刑事審訊中,主張以口供為審斷,不提倡刑訊逼供,要求官吏要耐心地聽取各方面的陳述,並以爰書(筆錄)的方式記錄下來——這從某種角度上,說明當時秦代的審訊思想是較為先進的。如若不信不妨看看後世的刑訊之普遍情況。

譬如不孝罪,秦代法律規定毆打祖父母者,會被判處黥為城旦舂的刑罰;

然而後世毆打祖父母,古代各朝代基本會直接判處死刑。

《唐律疏議》曰: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

大明律》以及繼承之的《大清律例》曰: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見《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和《大清律例·刑律·鬥毆下》)。

歷史,有時候就是如此的有趣和奇妙!

如果瞭解的足夠之多,就會發現,你印象中的暴秦,其實並不暴。

只是你的印象中,被打上思想鋼印的印象中,認為它暴而已。

而最讓李恩凡憤怒的思想鋼印是什麼??

就是被那些陰謀家們,肆意篡改的一個稱呼,對那些志同道合的人,所稱的稱呼。

他們害怕後面還有人來繼承那些人的顏色。

所以,他們連稱呼都要進行汙衊。

讓後來人,對這個稱呼,羞於啟齒。

讓青年人,對這個稱呼,唯恐不及。

而他們連一個稱呼都要汙衊,篡改。

他們究竟是有多怕那個時代。

他們究竟是有多害怕,那些純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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