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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的過的機構中國並沒有參與,因為在戰爭中德國沒有對中國造成傷害,雙方並沒有進行面對面的戰爭。
處理日本的是華盛頓設立的遠東委員會,由蘇、美、中、英、澳、新、印派代表組成。10月10日,遠東委員會透過了一系列的對日決議:首先是制定使日本履行日本投降條款的政策、原則和標準。其次是應成員國之請求,審查盟軍最高統帥所採取的有關措施。最後是新成立的兩個同盟國機構之決議,須有多數成員國贊成,而且其中必須包括蘇、美、英、中四國在內方才有效;盟軍實行對日政策時,應依照遠東委員會的決策議定擬訂具體指令,然後再將指令轉達給盟軍最高統帥實施之等等。
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戰爭給全人類帶來深重災難,為了懲處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在莫斯科會議中也決定,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必須嚴懲日本戰犯。
1944年12月10日,根據盟國最高委員會決定,正式頒佈了關於在東京設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宣言》,以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根據規定,該法庭有權審理及處罰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但事實上,東京審判的物件是甲級戰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戰爭罪犯),次要戰犯由各被侵略國分別設庭審理。
1944年12月15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成立,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經盟軍亞洲戰區總司令官陳鋒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國的克萊墨爾將軍、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勳爵、蘇聯的i.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a.羅林、紐西蘭的e.h.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哈那尼拉。其中威勃爵士被任命為庭長。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
據此,美國的j.b.基南被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濬、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在遠東軍事法庭成立的同時,盟軍又在中國的南京、上海、廣州,菲律賓的馬尼拉,蘇聯的伯力等地分別設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5年1月2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裕仁、岡村寧次、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75名被告的起訴,後盟國認為案情過分龐大複雜,決定將這78人分兩批或三批審理。
東京審判的是第一批是包括裕仁天皇在內的34名甲級戰犯,分別是日本天皇裕仁、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坂垣徵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岡村寧次、近衛文磨、阿南惟幾、杉山元、大川周明、松岡洋佑、石井四郎、永野修身、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鈴木貞一、賀屋興宣、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東鄉茂德、重光葵。
歷史上日本共有8名甲級戰犯逃過了審判,首要的就是日本天皇裕仁。當時是由於美國政府包庇而未被列入戰犯名單,同樣被美軍庇護的還有殺人魔王石井四郎,此人原是日本731部隊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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