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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月,黔峰事務所接到一起委託業務,需要派一名律師到陸朗縣為一家公司處理股權事務。邵偉於二十六號前往陸朗,預計工作時間是三天。二十六號是星期三,到星期五中午,邵偉向張主任彙報工作已順利完成。
因為從陸朗趕回林城差不多接近下班時間,第二天又是週末,所以張主任讓邵偉下午不必在回公司,等星期一上班再向他彙報詳細工作情況。
張主任還記得,星期一正好是十二月一號,那天事務所全體律師都必須參加月初例會,向主管領導提交本月工作計劃,同時對上月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邵偉當天準時參會,由於工作表現優異,張主任還特別對他提出表揚。但會議結束之後,邵偉說要見客戶,便離開了事務所,整個下午都沒有回來。
至於邵偉具體是什麼時候從陸朗回到林城,張主任並不清楚。當時邵偉還沒有買車,去陸朗出差,開的是公司配備的一輛雅閣。根據事務所規定,公務出差可以報銷油費和過路費。
張主任讓財務查詢邵偉當時的報銷憑證,可邵偉當次提供的票據中,並沒有從陸朗返回林城的過路費單據。
凌可芸看著張主任從財務室拿過來的單據,不禁有些納悶。
“張主任,邵偉只報了從林城去陸朗的過路費,返程的過路費怎麼沒報?”
“財務那邊說,邵偉當時好像找不到那張單據了。”
“兩張加油票都是在林城開具的,第一張是十一月二十六號,第二張是十一月三十號晚上十一點。那天是星期天,那麼晚才去加油,說明邵偉週末也在用車。”
“呃,應該是吧!”張主任以前並未留心這些報銷憑證。
“邵偉二十八號星期五中午向您彙報工作已經順利完成,住宿票據只有二十六和二十七兩天的。二十八號晚上,邵偉就到回到林城沒有?”
“小凌,邵偉那次去陸朗出差,與他捲入的謀殺案,有什麼關係嗎?”張主任已然看出凌可芸有點不對勁。
“張主任,我也不瞞你,邵偉捲入的這起謀殺案,死者尤佳瑩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九和三十號兩天可能曾去過涼都。今年一月初,尤佳瑩在股東會上提議,擬聘用邵偉為利康公司法務顧問,年薪二十萬……”
“什麼?”張主任十分驚訝,“我怎麼沒聽邵偉提過?”
“因為這個提議,當場被公司兩位副總否決。雖然尤佳瑩是大股東,但也不願意因為邵偉,跟公司兩位副總撕破臉。”
“哦!”
“一月十五號,尤佳瑩借給邵偉五十萬,全部都是現金,邵偉給尤佳瑩寫了一張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據。張主任,這顯然不太正常吧?”
“怪不得沒過多久,邵偉就按揭了一輛賓士車。”張主任一副恍然大悟的表情。
“對,那五十萬,其中一半用於按揭賓士車,另一半全數購買了基金,不過現在已被套牢。”
“小凌,這筆錢,看起來似乎不像借款!”
“是的張主任,我認為這筆錢,更像是酬金或封口費。”
“涼都距陸朗有近一個半小時的車程,而且與林城是反方向,你懷疑邵偉那兩天去了涼都?”
“尤佳瑩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八號那天,曾邀約好友一起到涼都度週末。因為朋友週末有事,沒有陪她一起去,但我懷疑尤佳瑩自己去了。”
“可問題是,邵偉二十八號中午給我打電話,表明他當天就會回林城。”
“邵偉當時用的是公車,如果他想順便去一趟涼都,可能不會讓您知道。”
“倒是有這種可能,所裡有規定,公車不能私用。按規定,邵偉二十八號那天從陸朗回來,就該把車停到事務所在樓下租用的車位。誒,可惜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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