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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本捲開始前的話
時光荏苒,歲月如梭。
轉眼就來到本部作品的第四卷,也是最後一卷《意外謀殺案》。
本卷所指的意外,並不像陳良善誤殺劉建民那種意外,而是徐天南這次真的遇到了一個空前強大的對手,對方是一個善於利用“意外”作為武器進行謀殺的兇手。
一個樂可罐、一根通電的電線、一顆螺絲、甚至一個香蕉皮,都可以作為這個兇手的武器。
然而,當受害者死於犯罪現場時,兇手卻早已在十萬八千里之外,提前做好了完全的不在場證明。
這種對手往往最麻煩、最令警方感到頭疼,警方的每一次抓捕都彷彿渾身的力量打進了棉花之中,有力卻發不出。
而兇手竟會大大方方地站在警方面前,那眼神就好像是在說“我就站你眼前,你沒有證據又能奈我何”?
所以,意外真的是一個很強大的武器,哪怕兇手已被警方抓捕、哪怕所有人都知道一定是這傢伙犯下的案子,但警方最終卻仍然沒有將其定罪的證據。
社會中,我們往往會聽見這樣的聲音。
——“他媽的!我一看這個人就知道她是兇手,她竟然還敢狡辯!”
——“這法院還開什麼庭啊!對於這種人就應該誅她九族!凌遲處死也不解氣!”
——“證據?還收集個毛的證據啊?浪費納稅人的錢!用屁股想也知道兇手就是她!直接給丫斃了得了!”
確實如此,每個人都有眼睛,所以很多案件可能看起來真的是這樣,我們明顯從邏輯上、動機上可以判斷出,被告人一定一定就是兇手,但為什麼警方卻依然還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去尋找當初犯案時的人證、物證,最終形成一個完整閉環的證據鏈再交給檢察院?
這絕不是脫褲子放屁,更不是在縱容犯罪,然而每當這時,我們卻往往都會聽見一個很大的聲音——啊!這個律師竟然為壞人辯護!大家和我一起來網暴他!
動動鍵盤當然比動腦容易,可能上述這些案例說出來有些人會感到好笑,但我曾在這些案件公示於網上後,真真切切地統計過幾個熱門案件的評論區風評導向。
得到的結果令人意想不到,至少有8成以上的網民會說出“直接槍斃”“把這個給壞人辯護的律師也好好查一查”之類的言語,就好像誰與壞人為伍,誰就也一樣是壞人那種邏輯。
確實,當我們看見壞人在遭到報應時確實很爽,近代案例太敏感不能舉例,我們就說一個遙遠的吧,比如當初策劃了八王之亂,導致幾百年民不聊生的醜後賈南風,在被廢黜後賜予毒酒時,百姓們看著當然很爽,甚至拍案而起大笑道:“哈哈,想不到你也有今天,活該!”
但是我們對待犯罪者的態度,絕不僅僅是“殺之而後快”,同時更應當為“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
所以,法理是具有普遍性的,在我國廣袤的大地之間,如果真的做出那種“不經質證的審判”或“誰敢為壞人言誰也一樣是壞人”的事情,這一定是歷史的倒退,是一個巨大的災難。
因為,不論是警方還是律師,不論他們對壞人做出“不足以平民憤”的判決或是“為壞人辯護”,他們都絕不是壞人的幫兇,他們只是在維護法律的尊嚴,在維護刑偵工作中程式的正義。
而這一點,恰恰則是一個文明社會最根本的底線。
也許,當出現某種量刑太輕的判決,使得一個犯罪者受到了“與其罪過不對等”的判罰時,有些人會說“啊?怎麼判這麼輕啊?xxx該不會收了錢吧!”
其實,在這一類人的價值觀中,他們在意的並不是壞人是否真的受到了教育,也不是今後還會不會出現此類事情,他們在意的只是“你的所作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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