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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開始後國民黨允許、倡導成立“軍隊生產合作社”之後。“軍隊生產合作社”,類似於古之屯田,是當時國力不足而抗日必行下的無奈之舉,目的在於改善士兵生活。其內容包括耕種、加工農產品、製造衣襪、被褥等日用品、以及勞務輸出,如修築公路和水壩等等。
與“軍隊生產合作社”相配套的,還有“軍隊消費合作社”,該組織成立的目的,是“避免中間商人的榨取,直接向生產者批購貨物,分配給社員”,簡而言之,就是各部隊籌集資金,成立專門組織,謀求以最合適的價格為士兵購進改善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但結果與初衷相反,按國民政府的本意,軍隊辦合作社,非為牟利,而在改善士兵生活。但絕大多數軍隊對參加生產毫無興趣,對採購士兵日用必需品業毫無興趣,而紛紛以“軍隊合作社”的名義投入到經商當中,尤其是到了抗戰中後期,軍隊已然普遍經商,其經營貨物,大多與改善士兵生活無關,而純屬為了牟利。
對此,老蔣自然是深惡痛絕,親自出面痛批道:“來我們提倡軍隊設立合作社的原因,為改良官兵生活,這種良法美意應該推行盡利,但天下事有一利必有一弊,現在我們軍隊當中竟有藉口合作社名義來經營商業,僅作為營私舞弊的淵藪,尤以沿江沿海附近一帶交通衝要的駐軍為甚。……現在軍人經商的流弊恐各戰區都不可免,希望各位司令長官與總司令嚴切取締與禁絕,如有經營商業販賣仇貨的,一律視作通敵論罪。”
與軍隊經商相生的另一弊病,是軍隊走私。這些走私,也往往以“軍隊合作社”的名義進行。其擾亂當地正常商業經營相當嚴重,如1936年江西公路營運專員熊大惠曾制定過一份《整理江西公路營運管理計劃》,其中明確說到須取締軍隊消費合作社私運貨物:“本省各駐軍隊,多有消費合作社之設,其原意本良佳。但邇來時有私運貨物聞,影響本處正當營業殊甚,故為維持本處營運業務計,實應呈請省府,轉諮各軍長官,嚴飭所屬消費合作社,嗣後不得再私運貨物,致妨本處營業之進展也。”
但軍隊走私的問題,莫說江西省政府管不了,即便是南京政府也是沒有辦法。當時軍隊參與走私的,多是一些大宗的國際走私貨物,輸出以桐油、水銀、礦砂為主,進口則有香菸、鴉片,往往與前線駐軍聯結進行。
曾任遠征軍高階將領的陳誠在遺稿中就說到,雲南各地駐軍不僅經商走私,而且聚賭,吸食鴉片,盜賣軍械。可見,軍隊的這類商敗情形,國民黨軍政領導機關全然瞭解,只是無可奈何而已。有的還要從下屬經商走私中分肥;如此上下勾結,形成惡性迴圈,頑症終難除去。
除此之外,國軍中吃空額索賄賂也是相當的嚴重。
“吃空額”是歷來軍隊的頑疾,國民黨軍隊也不例外。其通常情形是:由上級默許各部隊虛報兵額若干,通常連長可報兩人,營團長依次加倍虛報,各部隊軍官空缺後可按情況不同緩報一二個月,其薪餉即由主官截留。
抗戰後期,吃空額現象已相當嚴重,這一時期,軍隊一個師一般只有6700人,但領軍餉時都報足額1萬人,虛報3300人的空額軍餉大部分就落進主官腰包。
對這種情況,老蔣本人知之甚詳,他曾親口說過:“我前方部隊兵額之空虛,已為全國盡知之缺點。各級層層矇蔽,至有一師之中缺額至3000人以上者亦相率視為故常。平時領一師之餉,臨時不能作半師之用,及至事後申報戰役經過則又任意浮報,動稱一師死傷五六千人。”
而索要賄賂更是在軍中同樣橫行,第五戰區司令長官李宗仁曾回憶:“軍隊需要補充武器彈藥時,也必須向上級官員和兵站行賄才能得到補充。雜牌部隊,尤其如此。若不行賄就一點得不到補充。即使蔣委員長批准補充一批械彈,兵站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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