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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任由走私

第131章任由走私

時穿稍稍想了想蒙縣尉的懇求,勉強說:“好吧,我既然回來了,從明天起就改正常上班——今後每日上午我就上街溜達溜達,幫你巡邏——全當早鍛鍊了。”

蒙縣尉一拍桌子:“太好了,時大郎你一人能頂我們快班十五個人,大郎放心,咱不白用你……嗯哪,大郎大約還不知道,娘也,城裡面的街道全是肥肉,通被州衙拿去了,縣裡面只剩下偏僻的幾條街道,真還不好分配捏……”

時穿聽到這兒,滿頭霧水:“你等等,讓我消化一會兒——肥肉?街道?這話什麼意思?”

“娘也,你果然不知……”

傳說宋代是個冗員特別多的時代,按規定:一個上等縣有十五名警察維持治安,這數目大約相當於現代一個街道派出所的四分之一左右。但這數量是太祖開國時代規定的,海州縣即使是首府,是天下六大茶葉市場之一,也不好破例。而15個人管這麼一座首府,是無論如何都顧不過來的,好在也有變通辦法——宋代官府的潛規則是:城裡依靠“大將”,鄉間依靠糧長。

在宋代這個宗法社會里,為了節省行政開支,朝廷在民間鼓勵用鄉規民約令鄉民自律,官府對賣房賣地的種種約束,就是在加強鄉規民約的束縛力。同時,官員們還喜歡使用不在官員編制的“大將”來協助維持治安,這“大將”是官,但他又不佔用官員編制,朝廷不發薪水也不負責升遷,只給一些官員福利待遇,這個不花官府的錢,不影響官員的磨堪。而大將們除了作為賞金獵手協助捕盜外,還有一種額外的犒賞——承包街道治安。

沒錯,是承包街道治安。承包人即在官府體制之外,但又在體制之內——他處於通判、判官監督之下,如果做出違法事件,照樣會被彈劾丟官。可因他又不在朝廷編制下,萬一有事朝廷處置起來會更加無所顧忌……

“不過,縣衙在城外還有許多街道,比如東門最混亂,當然,那裡是碼頭區,萬一整飭好了,也算一塊肥肉。要不,大郎拿走東門外三條街道”,蒙縣尉介紹完,向時穿推薦。

作為治安承包人,承包街道治安的“大將”有權向沿街店鋪收取一定的“力錢”——也就是治安費。而後,他必須保證店鋪的正常經營秩序,如果店鋪有投訴,或者店鋪內發生治安案件,那麼承包人必須負責破案,或者協助官府破案……這個協助通常是支付破案費用——瞧,平常收錢的是你,拿錢不辦事可不行。出了事,你就必須負責衙役的開銷,或者,你自己解決。

因為存在重重製約,所以一般大將都不喜歡承包過多的街道,精力顧不過來是一方面,萬一街道很瘦,收的錢比不上賠出去的,那豈不是虧本了嗎?虧本的生意說會做?

東門外碼頭區就是這樣,其人員混雜,很不好管理,但它也確實是一塊肥肉,在東門外開店的,既有大茶商,也有從事海貿的大豪商,那些人只要省心,才不在乎錢財吶……可關鍵問題是:東門外,從不省心。

“大郎就不一樣了”,蒙縣尉不停地勸誘:“東門雖然混亂,但錦毛鼠你知道嗎,那可是東門最大的勢力,他如今見了大郎退避三舍,若大郎肯出面……那錦毛鼠無論怎麼鬧,能跑出你的掌心嗎?

當然,官府決不會袖手,我會派來的衙役跟著你,有什麼事,你下手捉拿,而後扔給衙役,讓衙役們把那些混子押回縣衙,看我來收拾他們……娘也,咱可預先說好了,大郎你拿歸拿,可不能動手毆打,街頭混混鬧事,都是幾板子的刑罰,你萬一下手沒輕重,事情就鬧大了。”

“孃的,既讓我管,又不准我動手打人,難道只讓我揹著手看看風景?你你你,你給我的是塊肥肉嗎?。”時穿抱怨歸抱怨,語氣裡卻沒有拒絕的意思。東門,碼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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