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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欣賞關於役期的規定,朝廷大概是想著,即使民間販奴屢禁不止,但有了這條法律,即使女人被拐賣了,賣身錢不算,她工作期間也有薪水,等工作十年後,被拐女人掙夠了嫁妝錢,就可以恢復自由,然後憑藉這筆錢招贅一個男人上門,以此度過餘生。”

“不錯”,黃娥猶豫了一下,略帶羞澀的補充:“典身,典出去的不光是自由,身子也要典的。”

明白明白,就是說這種服役是“貼身服務”,全方位“獻身服務”。

“哎呦呦”,豆腐西施揮舞著手帕讚歎:“小小人兒,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的如此清楚,我這也是第一次聽說,可長見識了。

大郎,這小妹妹說的不錯,咱這裡的事,向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天底下需要奴僕的人家多,不光柺子在裡頭上下其手,普通老百姓也能想方設法鑽空——也不能說這是鑽空子,典妻租妾,官府都不禁止,連貧寒官員都這麼做,很平常的。

官府規定:妾的合同是三年,三年一到就需解約。顧小七娘嬌養著,就是打算做妾的,到大戶人家做上三年妾,父母得了養育她的錢財,可以用來養育兄弟姐妹。她三年裡頭服侍老爺,得的薪水與賞錢算是給自己掙嫁妝。三年之後若是有兒女,可以再做七年婢女,否則下堂求去,另外找人嫁了,父母都不得干涉,豈不是一條出路。”

“當初制定這一法律的人,真是個罕見的慈悲人啊”,時穿笑嘻嘻的說:“雖然關於役期的規定,迎合了咱男人喜新厭舊的心理,但它規定三年做妾的役期,大約是擔心沒地位的妾室,等人老珠黃了老無所養老無所依,所以要求妾室們趁著青春美麗,從男人那裡騙夠錢了,趕緊找個人嫁了,然後生孩子養老,順便減輕社會負擔。”

當然,男女相處久了,彼此有感情了,三年期限到了不願分離,那麼只好鑽法律的空子了……律法規定主人僱傭妾婢的最長服役期為十年,當了三年妾,剩下七年怎麼辦——法律規定她可以繼續做七年婢女。

因此,宋代的婢女一般比妾的身份還要高,它指的是“熟妾”,多數是生了孩子,跟主人有了感情,而不願早早離開的昔日寵妾。

於是,市井之中,窮苦人家裡女孩子多了,養不起也嫁不起,父母便從小教她們一些哄男人的手段,比如有父母教女孩做菜的,有彈奏樂器的,泡茶的,甚至管家算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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